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,財政部發文明確調整部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(以下簡稱“殘保金”)征收政策,調整后的新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。具體如下:
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。將殘保金免征范圍,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,在職職工總數20人(含)以下小微企業,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(含)以下的企業。調整免征范圍后,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、在職職工總數30人(含)以下的企業,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保金。
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。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(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)3倍(含)的,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保金;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,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保金。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,按照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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